藥品改“通用名”包裝,1個藥企起碼遺失過百萬。食品藥品監視經管局(藥監局)頒布的《藥品闡明書和標簽經管規定》(下簡稱《規定》)已從2006年6月1日起施行。規定除了新的化學組織、新的活性要素的藥物,以及持有化合物zhuanli的藥品外,別的品種1律不得使用商品稱呼。同1藥品分娩企業分娩的同1藥品,要素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一致的,應當使用同1商品稱呼。藥品包裝上商品名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
改包裝遺失上百萬元
廣州中藥老字號“潘高壽”董事長兼總經理魏大華對記者說,為適應新政策,公司的全數包裝都要換,光規畫費就要10萬元以上,包孕從新印刷、包裝原料等費用就要200萬元左右,這是間接看得見的費用。另外,還概略呈現經銷商退貨,但1遺失則難以估量具體數字。
魏大華示意,這1政策對OTC(非處方藥)產物的影響大。他說,OTC藥品次要的銷售渠道在藥店,以分娩者自選為主,何等無一致化的包裝,將使分娩者難以分清品牌廠家與雜牌廠家的產物。
少量同1要素的藥品只需通用名,沒有商品名。那么,藥品稱呼1樣,而且對稱呼位置、色彩、字體和大小都有規定,這就在視覺上曖昧了藥品之間的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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